轉讓「預售屋」有虧損時,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?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轉讓「預售屋」有虧損時,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?
新聞摘要
  • 轉讓「預售屋」有虧損時,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?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:其於2017年2月以8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,復於2018年5月以7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,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?
 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同,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「權利」,故民眾在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出售,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,非為「房地合一」的課徵範圍,而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,應併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。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,其每年度扣除額,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;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,或扣除不足者,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依陳先生來電所詢,其以8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,嗣後以750萬元賣出,即有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,故陳先生於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,若其申報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,得於以後2019、2020及2021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。
 
該局提醒,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,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倘有短漏報情事,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,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。